虚开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明确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