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独和合伙企业新规来了!灰色税筹空间不断被堵塞
新鲜出炉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石激起了巨水花。我们现在来跟着上海欣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喻艳荣解读一下这个重要的文件。
2022年1月1日起,个独和合伙企业的新规将执行,主要内容有: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3、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
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为什么要赶在2021年末出台这个文件?先了解一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如何缴税的。《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计算公式(查账征收):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务中,不少地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很多优惠政策,典型的比如政府税收返还、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是按照收入和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按照成本及(1-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征收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综合税负可控制在2%-10%。
新政出台前,个人转让股权通过核定征收来筹划,俨然成为一种典型模式。
此次政策也不是一刀切,针对的是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求必须要采用查账征收。为什么呢?
因为个独和合伙企业若发生股权转让,当年的所得采用核定征收存在一定的税收漏洞,影响税负公平性。
股权转让往往增值额。个人为了避免超高税负,往往成立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将个人股权平价转给个独/合伙企业,再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给真正的股权购买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所得采用核定征收,可顺利将税负控制在3%-10%。经营者/自然人合伙人在独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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