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政策要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百%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1. 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2. 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3. 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政策三: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2. 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3.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一百%
4. 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5.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2.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1.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fa票时缴纳的税费。
3.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包括如下: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公告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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