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进行稽查的案件中,存在税务问题的案件占比超过95%。这么高的比例一来说明企业财务处理普遍存在漏洞的现实情况,二来也与税务机关可以向前追溯查处较长的期限密切相关。
税法设定税务机关可以追溯查处的期限有其合理性。一来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成立以及应缴纳税款的数额时必须调查取证,如果时间过于久远,税务机关就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二来如果对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其法律责任不规定追查期限,就会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在法律地位上长期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状态,从而影响法的安定性和法律秩序。三来这也是督促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贯彻行政效率原则的需要。
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嘬初确定的检查期间通常会设定在三年以内。在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期间。而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向前追查。具体而言: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纳税人法律责任较轻。相应地,税款追征期限仅为三年,追征范围限于税款,而且不加收滞纳金。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五年,且追征范围包括税款及滞纳金: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或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
这种情况例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在少输入一个“0”造成少缴税款;个人纳税人未进行个人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
《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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