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薪金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但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所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款为目的;
⑤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思路:
1)把发放的福利费适度的转为职工工资
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可以一百%扣除,而发放的福利费只能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以内扣除,根据企业福利费列支情况,适度将福利费转为职工工资,将减轻企业负担。
2)合理安排研发人员的工资,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根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在职工从事研究开发期间,可多安排工资、奖金(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从而更多地享受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多安排工资、奖金相应增加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不能超过加计扣除部分减少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否则将得不偿失。
3)合理安排在职残疾人员的工资,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根据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一百%加计扣除。
4)企业为职工负担商业保险的,可以通过以职工名义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根据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这时,企业可将商业保险支出先计入“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由职工以个人名义购买商业保险,这样商业保险支出就可以间接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上述筹划时,需要注意的是,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以职工个人名义买保险会增加职工个人所得税负担。
关于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上述所称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思路:把职工福利费适当转化为工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上述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
②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③劳动保护支出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只能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可以一百%扣除。
提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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