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者备案上海当地注册要求

2025-05-29 09:58 210.22.98.28 2次
发布企业
上海道商企业服务中心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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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商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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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230MA1K1TXQ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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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商业特许经营后置备案

  权力类别其他权力(备案)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85号令)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实施机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受理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

  发布日期:2005-2-1执行日期:2005-2-1.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85号令)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