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附性”或“独立性”是辨识用工的核心原则

2022-02-25 16:14 180.171.134.178 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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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性”或“独立性”是辨识用工的核心原则。




我们要知道“依附性”或“独立性”是辨识用工的核心原则。


在了解灵活用工之前必须准确了解“用工”本身。企业用工,有三种情况:雇佣、劳务、经营。对应到劳动法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和业务合作关系,对应到个税法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这三者特别容易混淆。



这里我们一般认为,区分雇佣、劳务、经营三者的核心是依附性,即独立性程度。



依附性主要分为什么?


从“关系-交易-对价”的完整劳动价值链来看,依附性又分为人格依附性、劳动依附性、经济依附性,这就是依附性三要素:


- 人格依附性:劳动者是否人身依附,是否接受管理,是否适用组织的规章制度;


- 劳动依附性:劳动者的劳动任务是否接受指派或工时约定,工作内容是否有权,工作是否接受监督检查义务;


- 经济依附性:劳动者的劳动收益是否按工时或劳动量对价,是否自备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是否承担经济风险。

用“依附性三要素”可以更辨识雇佣、劳务、经营: 


(1)雇佣:三者都不独立。人格依附:在组织任职受雇,受到组织管理;劳动依附:劳动任务按照岗位和工作安排;经济依附:报酬按劳动对价,通常基于工时和劳动量计算。


(2)劳务:人格独立而后两者不独立。人格独立:没有任职受雇,不受组织管理;劳动依附或半独立:劳动任务按照提前约定,且往往是限时任务;经济依附:报酬按劳动对价,通常基于工时和劳动量计算。


(3)经营:三者均独立。人格独立:没有任职受雇,不受组织管理;劳动独立:劳动任务不受指派,自主应征接单;经济独立:经济回报更多来自于经营收益,自己投入生产资料,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


咱们来看一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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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劳务与经营的核心辨识逻辑 


依托于“依附性”这个核心,沿着“关系-交易-对价”的完整劳动价值链,通过人格依附性、劳动依附性、经济依附性三者来分析,可以有效把握雇佣、劳务、经营的实质。


再结合劳动法的劳动关系三要素认定逻辑、个税法的行业场景列举,可以更把握实操识别。


雇佣/劳务/经营的具体区分


(1)认定雇佣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将主体适格、从属管理、业务组成等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除劳动关系特有的主体适格之外,其他就是一般雇佣关系的特征,人格依附、劳动依附、经济依附是雇佣关系的核心特征。


(2)区分雇佣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聚焦于“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是否任职受雇,就是牢牢抓住“人格依附性”这个核心点。 


(3)区分劳务与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由于个税法实施条例里对劳务报酬所得采取的是行业列举法,对经营所得采取的是主体识别法加上行业列举法,甚至行业场景列举还存在重叠(如“医疗”“咨询”“服务”出现在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条款)。


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易混性;尤其是在新经济新场景不断涌现时,以前老文件条款无法涵盖当前新出现行业场景,这时就不能简单抠条款文字,而是要从“依附性”的核心要素与“关系-交易-对价”完整逻辑来思考界分二者区别。


“灵活用工”的分类与主要形式 


从雇佣、劳务到经营,独立性越来越强。他们与标准用工、灵活用工的对应关系是:标准用工,一定是雇佣关系;但雇佣关系并不都是标准用工,其中部分特征要素灵活的也属于灵活用工。劳务关系、经营关系,本身具有半独立、强独立的特点,一定属于灵活用工。 


事实上小帮姐认为,真正的灵活用工可分为三类:


(1)雇佣型灵活用工:雇佣关系的部分特征要素灵活化而形成的灵活用工。如:非全日制是劳动时间上的灵活,劳务派遣、岗位外包是雇佣形式上的灵活,实习、返聘是就业主体上的灵活。


(2)劳务型灵活用工:劳务关系本身就属于灵活用工,劳务关系人格具有独立性,并非任职受雇,不接受组织管理。如:劳务承揽、劳务外包是服务形态上的灵活。


(3)经营型灵活用工:经营关系具有极强的独立性,也属于灵活用工。如:自主经营,是自负盈亏的个人自雇者经营;个体经营,是已经注册为市场主体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新业态就业,是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场景下涌现出的依托于网络平台的各种灵活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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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的三大类8种主要形式


灵活用工可以分为三大类8种主要形式。其中,复杂和容易混淆的是第8种:“新业态就业”。新业态就业,是新经济下不断涌现出的灵活经营形式,要结合场景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