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到同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登记单位信息、领取备案单位登陆平台Ukey。
2、备案单位领取Ukey后,登陆天津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指挥调度系统进行网上在线填报: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及其配套材料。填写完整后在线提交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审核,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果及整改意见。
备案单位通过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网上审核后,利用「等级保护备案平台」打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一、二、三;第三级(含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完成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还应当提交《备案表》表四及表四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
1、对满足备案范围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受理范围的,网安部门向备案单位发放备案单位登陆平台Ukey。
2、对满足备案范围的,但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受理范围的,网安部门应告知备案单位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
三、审核
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备案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网上申报材料和纸质材料是否一致;
二是信息系统所定安全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备案单位在确定定级对象和初步确定备案等级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将评审和审核情况上传至天津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指挥调度系统。对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在天津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指挥调度系统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备案单位仍然坚持原定等级的,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可以受理其备案,但应当书面告知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经上级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同意后,同时通报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四、送达
经等级保护备案平台网上审核完成,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网安部门将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等级保护专用章)的《备案表》一份发放备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案表》中表一、表二、表三内容经审核合格的,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