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私募在公司注册之初,往往会疑虑,是应当采取公司制还是合伙制?之会有这种疑惑,则是因为合伙企业税负明显比有限公司要轻,按理应该是个不错的选择,但为何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此,借此文从法律和税务两方面对比,试图找到答案
来看一组数据。经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截至2018年5月9日,已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机构总计23569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的21739家,合伙企业1830家,其中有限合伙形式1773家,普通合伙形式57家。
由以上数据可看出,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备案中占比非常高(占比92.24%),只有少部分采取的是合伙制(占比7.76%)。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明知合伙企业税负占优情况下,大量的投资人依然选择有限公司形式,那么让我们来对比下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
成立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基于合伙协议(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基于章程(自由度相对较低,公司法强制规定了很多内容)。
法律人格不同
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故合伙的规模一般不会太大,合伙人数不会太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由企业所有,企业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则公司可以不断成长,以至变成一个庞大的“帝国”,而合伙是长不了这么大的。
投资人责任不同
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GP)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就算)。
投资人权利不同
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出资额享有对应的股权和收益,并且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治理和决策的程度高;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则分为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只有普通合伙人(GP)能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享有实际上的控制权,其余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对公司运营只有知情权和投票表决权(如合伙关系的提前解除)。
税务方面
私募管理人主要涉及的大税种是两个:增值税、所得税,对于增值税,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涉及税率及纳税情况一致,故本次只对所得税作主要分析。
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文号: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限公司即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合伙企业一致(自然人股东分红20%缴纳个税,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除股息红利外其余正常缴纳,税率为25%。股息红利免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由上面所得税征收情况可以看出,合伙企业在税负方面有一定的优势,所得税是按照高税率35%,也低于有限公司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后再缴纳20%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5%+(1-25%)*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