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需要境外投资备案
1.从法律层面: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2)应当履行核准、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实际操作层面:
(1)是内保外贷等金融操作的必要前提。
(2)是企业境外上市的重大瑕疵考察点。
(3)是项目进行交易的重要考量条件,我国国企对此尤为重视。
(4)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5)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境内投资主体将在一定时限内禁止任何境外投资行为。
境外投资备案资料:
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并购协议(附中文翻译件)。
7、备案项目申请表;
8、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文件;
9、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10、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11、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12、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3、自有资金出资,提供自有资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