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申请条件
1、申请境外投资ODI备案的主体必须符合境外投资的定义,主体需要为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可以是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申请境外投资ODI备案的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必须是国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申请境外投资ODI备案,审批部门在核准或备案是通常是不会予以批准的;
3、申请境外投资ODI备案的主体的股东背景、资金来源以及投资真实性的要求,当申请境外投资ODI备案的主体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者合伙人背景以及资金来源和境外投资的项目的真实性的,申请在审核部门将非常难通过审查;
4、申请境外投资ODI备案的主体其申请备案项目属于近期被审查部门关注的投资类型,如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将被严格审查,其备案通过率很低。
国内企业在建立境外营销渠道具有优点和制约条件,其中优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通过构建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减少中间环节,将产品直接销往海外目标市场,有利于扩大出口规模。
二、在此种模式下,企业不仅可以直接扩大产品出口,通过直接掌控海外销售获得流通领域的可观利润,还能直接了解市场信息。
三、“国内生产、国外销售”的做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中国企业具有吸引力,因为导致中国生产的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劳动力充裕等因素有可能会保持较长时间。
四、对于部分大企业而言,设立海外营销渠道,有利于其通盘考虑进出口和国内外市场,通盘考虑国内外可利用资源,实施其全球发展战略既推动出口也寻找进口赢利的好机会,真正做到国际化经营。
五、从宏观经济角度看,还能够为国家出口创汇,并解决大量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过去在投资的产业指导上主要是四大类: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此后中国大力推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