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是什么?要不要做审批手续?哪里可以境外投资?哪些行业可以境外投资?在哪里做境外投资审批?为什么要做?可不可以不做?怎么做?境外投资申报需要多长时间?……诸如此类的问题用一篇文章进行梳理。
一、境外直接投资到底是什么
1、什么是境外直接投资(ODI)
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2、境外直接投资目的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3、境外直接投资现状
据商务部、外汇局统计,2019年,我国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8079.5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6%(折合1171.2亿美元,同比下降9.8%)。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67个国家和地区的6535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7629.7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4.3%(折合1106亿美元,同比下降8.2%)。
4、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系
目前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由三个进行监管,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
(1)发改委主要监管政策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
(2)商务部主要监管政策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3)外管局主要监管政策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谁来做境外直接投资申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中国居民每人每年换汇额度多5万美元,且个人不允许境外直接投资。即使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汇发[2014]37号)也不能实现境外出资。
总结就是目前只能以企业的方式实现境外出资的行为。
投资主体
三、境外直接投资可以投向哪里?在哪里进行申报?
1、投资方向
(1)哪里可以投资?
根据商务部填报系统,敏感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不丹、斯威士兰、梵蒂冈、帕劳、马绍尔群岛、所罗门群岛、基里巴斯、图瓦卢、瑙鲁、海地、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朝鲜、伊朗、利比亚、苏丹、索马里、刚果(金)、几内亚比绍、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中非、黎巴嫩。
(2)哪些行业可以投资?
(1)鼓励
鼓励行业
(2)敏感
投资方向-敏感行业
3)禁止
2、在哪里做审批?
审批流程
(1)发改委
目前发改委审批权限在省级/,部分地区备案类项目根据投资金额权限有所下方,如江苏省。
(2)商务部
目前商务部审批权限在市级/省级/,一般由市级初审,商务部通过内部系统申报到省级/。
(3)外管局
目前外管局审批权限下放到银行。企业去基本户/一般户银行做外汇登记。
我们将发改委ODI申报过程中的重点事项总结如下,为大家提供参考:
1. 投资主体判定——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根据11号令的规定:
对于敏感类项目(具体定义和范围见11号令),无论投资主体直接还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均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对于非敏感类项目(大多数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属于非敏感类),如果投资主体直接开展,无论中方投资额的大小,均须向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进行备案;如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国家发改委报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则无须履行备案或报告手续。
因此,对于一个非敏感类项目而言,其究竟属于投资主体“直接开展”还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便十分关键,将决定该项目是应向发改委备案、报告抑或是无需向发改委履行任何程序。但是,实操中,这两种情形的区分度往往并不十分明显。例如,在上图所示的结构中,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SPV、并为该境外SPV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注资、借款和/或担保等情形)以收购标的公司的情形,是属于境内企业直接开展项目还是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项目?对此,根据11号令配套文件与相关问题解答,可以看出,发改委在评判投资主体身份、确定中方投资额及投资方式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尽管由境外SPV直接开展具体收购活动,只要该境外SPV用于收购的资金来源于境内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出资、借款、或为境外SPV款提供担保等形式),则视为境内企业在该项境外投资中“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投资模式将相应被视为境内企业(投资主体)直接开展投资活动。
此外,若境内企业拟设立境外SPV并通过该境外SPV收购标的公司,这两个交易步骤究竟应分开进行两次申报、还是合并进行一次申报,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困惑。就此,根据发改委的ODI监管思路,若境外SPV系为此次收购之目的新设、属于收购交易环节之一的,则前述两个步骤可被视为一项境外投资并一次性申报;在申报文件中,境内企业需相应在项目内容、直接目的地、投资架构图等部分中对该等安排一并披露。与此相关地,鉴于11号令仅要求投资主体在项目实施前(即投资主体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前)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境内企业可以在完成发改委ODI申报前先行设立境外SPV(但此时应确保不涉及境内企业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并结合交易架构将设立安排一并向发改委进行披露。
需注意的是,如果境外投资涉及境内企业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外举债(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等),且按约定还本付息1年期以上的,除需要履行ODI相关的发改委备案程序之外,还应按照发改委2044号文[2]的规定履行发行外债相关的发改委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