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灵活用工”的概念好像都约定俗成,但其实不够严谨。
因为从用人单位来说,灵活用工是用人形式的问题;从打工人的角度,那就是灵活工作或灵活就业的问题;
从双方关系的角度,是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问题,可以叫灵活劳动关系,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有人把灵活用工简单定义为过去的临时工,有活就干,没活走人。
某劳务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强调,“现在的人都不爱做长期工,只看哪个来钱快、工价高。
这些工人不会在一家工厂久留,而是做工几个月、半个月,甚至几天”。
国际劳工组织(ILO)使用“非标准就业”涵盖这种现象。
英国的流行术语是灵活性,欧盟委员会则是用“非典型工作”一词,北美则流行“临时工作”或“应急雇用”。
每个具体的概念都有其特定的含义。
但有一点是共同的:灵活用工是相对于传统用工模式而言的一种新型就业形式或工作形式。
劳动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为用人单位工作并获取报酬。
按照这个定义,工作安排的灵活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是工作时间的灵活性;
第二是完成工作地点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