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第四十六条:发布、药品、器械、农药、兽药和食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审查机关)对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违反了《法》第十六条:、药品、器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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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审查流程
根据 《药品审查办法》的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非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药在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器械的审查流程
根据《器械审查办法》的规定,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有关用于诊断、、预防、调节生理功能或者替代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植入物、材料及其它相关物品的,包括器械的产品介绍、样本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
申请审查器械,应提交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医药器械的审查流程分为初审、终审。办法对审查流程、期限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食品的审查流程
根据《食品审查暂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食品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的审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食品发布情况进行监测。规定明确了审查应提交的材料、期限等。规定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其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功能,该功能的产品申请不予受理。食品中有关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食品必须标明食品产品名称、食品批准文号、食品批准文号、食品标识、食品不适宜人群。食品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的忠告语;电视中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