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1) 网上申请业务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 新设立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2) 现场申请业务范围:内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总局现场受 理范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的企业名称,其他需总局现场受理的企业名称。
(3) 现场申请业务范围:外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各地方局 现场受理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项目审查类型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业务。
、审批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2005 年 12 月 18 日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 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受理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企业注册大厅
决定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名称登记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