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加急审批

2025-01-18 18:31 140.206.72.6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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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度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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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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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3)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 应配备与经营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冷藏、 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4)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 生鲜畜禽、 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 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5)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 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 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6)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 货架摆放、 销售。

(7)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婴幼儿配方食品

销售的, 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 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 字样, 提示牌为绿底白字, 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6.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1)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3)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 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 切配、 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 以及食品库房、 更衣室、 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 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4)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 原料处理、 加工制作、 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 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5)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 消毒、 洗手、 干手设施和用品, 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6)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 无异味、 易于清洗、 防滑, 并有给排水系统。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 无异味、 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门、 窗应当采用易清洗、 不吸水的材料制作, 并能有效通风、 防尘、 防蝇、 防鼠和防虫。 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 不吸水、 表面洁、 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7)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 保障动物性食品、 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 消毒、 保洁设备设施。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 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 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不交叉污染。  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 应当标记明显, 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9) 用于盛放原料、 半成品、 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 用具, 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10)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 工具等物品除外) 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冷藏、 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 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有明显区分标识。 冷冻(藏) 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11) 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 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12)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 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 消毒、 烘干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7.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 操作流程等文件;

 (4) 食品安全自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 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1) 申请文件、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且无法当场补正的。

(2)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3)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 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副本;

 (3) 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受理: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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