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投资者需要层层满足要求,即如果有投资者通过未备案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产品,除了该合伙企业需要满足机构合格投资者要求外,向上穿透的第二级投资者也需要满足投资100万元要求,以此类推。
例如投资者A购买100万元产品B,同时又通过某个有限合伙企业C间接购买了10万元产品B,虽然A在直接投资层面满足了合格投资者要求,但是其间接投资的10万元并不满足穿透后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2、对于已备案的契约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不穿透,未备案就要穿透。
3、当然合格投资者需要持续性满足。例如管理人员工跟投不足100万元的情况,如果该员工离职了,则不再满足当然合格投资者认定条件,需要该员工补足投资额100万或者从产品中除名(要求其赎回)。
4、对于无法提供合理社保证明的员工跟投将从严审核,不可使用除人力资源资质机构以外的机构提供的代缴社保证明。
5、退休返聘人员不可按照管理人员工跟投的情形豁免合格投资者认定要求。
6、兼职高管跟投将从严审核,必须提供管理人劳动合同+管理人支付的工资流水。
7、应严格核实投资者资金来源合理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拼凑产品的情形。协会会对出资能力存疑的投资者重点审核。例如年龄较小的投资者购买了大额私募产品,协会会要求提供自有资金证明或收入来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