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政策对灵活用工的利好影响
灵活就业已经是国家接下来重点关注的对象
灵活就业已经是国家接下来重点关注的对象,那么灵活就业和灵活用工之间有什么关联?两者有什么区别?如何相互影响呢?
1.灵活用工与灵活就业的定义
在《企业灵活用工实操手册》中提到,灵活用工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与标准。灵活用工的对标方向往往是劳动用工。而标准的全日制劳动用工是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与标准的。例如用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要素”;例如用来管理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由于灵活用工是一种在当下比较全新的形式,介于法律的滞后性,对于灵活用工的理解和定义,更多是结合当下的用工场景所决定。
在《企业灵活用工实操手册》中,对灵活用工的定义更多的是从灵活用工本身的特点来进行理解。例如以居家办公为代表的灵活工作地点;以小时工为代表的灵活工作时间等。
从2020年5月22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鼓励灵活就业起,国家和地方就不断的开始涌现关于灵活就业的相关规定,从《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到国务院例行吹风会等各类不同场所及相关规定中不难发现:“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自主就业;宅经济;副业创新;承包”等字眼都出现在了灵活就业的渠道中。同时各地关于开放灵活就业市场的有关文件中也均出现了相关说明,并且随着经济和时代的不断发展,关于灵活就业的形式本质上还在不断增加和补充。
2.灵活用工与灵活就业的区别
国务院与地方关注灵活就业,而企业关注灵活用工。本质上两者所描述的是同一现象,但是描述和用词截然不同。那么两者之间主要有哪些区别及不同呢?
(1)群体形式
灵活就业的主要针对群体和对象是个人,它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就业形态和模式。李克强总理提到的一个人打几份工,实际上就是从个人的角度所描述的一种灵活就业的方式。
灵活用工的主要这对群体和对象是企业,它体现的是一个企业的用工形态和模式。一个人打几份工,反过来我们也经常会发现企业干一份工聘用了几个人。同一份工作聘用了不同数量的人,采用了和标准全日制用工不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模式,这就是一种灵活用工的方式。
(2)标准定义
灵活用工目前没有想过的文件与规定来对它的范围和规定进行说明,更多通过我们在实践工作中的理解和总结得出。目前市面上除《企业灵活用工实操手册》中提到的以外,经常遇到的对于灵活用工的定义有两种:
(一)“除标准全日制用工外,灵活用工就两种:1、以小时灵活为代表的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企业直接用工;2、以形式灵活为代表的劳务派遣,属于企业间接用工。其他的,都属于民事关系。”
(二)“灵活用工主要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传统雇佣方式之外的一切用工方式”。
以上标准其实都是学术界对于灵活用工定义的讨论,所以本质上能说通逻辑,都没有大的问题。反观灵活就业,在国家和地方文件中,却时常提到“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自主就业;宅经济;副业创新;承包”等字眼。而这些字眼其实是可以和我们日常交流中例如“副业;两栖青年;个人IP”等词语相结合的。
因此,尽管灵活用工并没有比较明确和官方的定义,但是随着灵活就业模式的逐渐清晰,灵活用工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也会慢慢成形。
(3)模式选择
企业对于灵活用工模式的选择,主要是从企业“降本增效”的角度来考虑的。哪种灵活用工模式Zui能符合这个特点,企业就会采用哪种形式。因此就会呈现不同的工作内容会出现不同模式的灵活用工形式。
相比之下灵活就业模式的选择就比较多样化。许多人开启“副业”这类灵活就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那么这类的灵活就业就是以看当期收入为目的的灵活就业,一切向“钱”看齐。例如有些人选择灵活就业是可以希望给自己多一份背书和后台,那么这类人的灵活就业主要是看企业优劣。除此之外,还有选择看生活态度的。例如90,95,00后许多小伙伴渴望自由,那么在灵活就业的选择中更多地会看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因此灵活用工的模式选择尽管和灵活就业的模式选择一样丰富多彩,但灵活用工的目标和灵活就业的目标却大相庭径。未来两者不同模式间的匹配会成为需要认真研究的方向。
3.灵活用工与灵活就业的影响
通过实践中对灵活用工的理解认知以及国家地方对灵活就业模式形态的认定不难发现,两者之间是可以进行配对的。
当然,由于用工关系有着相对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灵活就业和灵活用工对应的口径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从上图中不难看出,大力促进灵活就业,拓展相关渠道,相当于直接推动了企业灵活用工的发展。灵活就业模式的增加也给企业灵活用工模式的选择更加多样化。同时灵活就业相关限制的开放和规定的清晰也会对企业灵活用工的合规带来更多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