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营业性演出是指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按本指南办理。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事项:
事项: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
分项:举办、变更、增加演出地备案。
营业性演出审定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营业性演出许可的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