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调整市场准入标准,扩大对外开放,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许可条件进行调整,明确了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设立财务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的准入条件与中资机构一致。
外资跨国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登记的跨国企业集团。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资跨国集团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金融机构, 可为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调剂资金余缺提供便利, 可以直接承担起为各成员单位资金融资的职能,从而极大程度地降低企业集团的财务成本。
《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申请经营同业拆借、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等本外币业务,作为国债、企业债券、同业拆借业务的重要参与者,还逐步涉足保险等领域, 财务公司已初具混业经营的经验, 从而也为集团培养管理资金的专业人员,增强企业集团驾驭资本资产的能力。
新的《意见稿》对财务公司跨境资金业务做了界定:原办法规定,财务公司不得从事除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之外的跨境资金业务;新办法改为财务公司仅可以从事人行及外管局批准的离岸业务或跨境资金业务,不可以办理其他跨境资金业务。
近年国家不断出台对外贸易和投融资的便利化政策, 允许财务公司利用跨国集团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及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资格,实现对境内外资金的一体化管理,构建起包含本币、外币的全球资金管理平台, 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统筹调配各类资金和财务资源。
01
人民银行版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原则上是由资金池主办(牵头)银行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跨国企业集团需指定一家成员企业作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主办企业。通常可指定境内成员企业或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跨国公司集团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选择境外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
02
(1)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Zui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2)境外成员企业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4)跨国企业集团原则上在境内只可设立一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5)主办企业Zui多选择3家银行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