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告知承诺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依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首批批复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公司注册住所须与主要办事机构一致),申请在境内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时,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公司注册住所变更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等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退出试点,按法定程序办理许可。
(二)申请者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申请者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可以依法按照一般审批方式办理。通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取得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与一般审批方式许可效力相同。
(四)2021年4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事项审查类型
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告知承诺。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宽部分增值电信业务服务设施地域限制的通告》等有关规定。
四、受理机构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六、数量限制
本审批事项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三条 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转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醉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技术方案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其中服务设施须设在试验区内。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遇有如下情况,可不予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
(一)业务种类:不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或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
(二)注册资本:不符合醉低限额要求。
(三)出资比例:外方投资者所占股比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申请企业:
1.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不属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3.注册地不在上海自贸试验区。
4.有电信业务经营违法不良记录(如公司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公司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公司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不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陆陆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