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纳税人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这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4)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