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报政策
1、报送对象 凡在上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履行年报义务,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2、时间安排 每年 1—3 月,各企业真实准确填报年报信息。 每年 4 月,对未按要求报告年报信息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年报义务,限期一个月内补正。
3、报送方式 企业登录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电信业务综合管理 信息系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年 报。
4、年报抽查 每年 5—9 月,电信管理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在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的通知》(工信厅政函〔2016〕606 号)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技术检测等方式,对各企业的年报信息及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等进行检查;在抽查中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5、信用记录 每年 5 月,对拒不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电信管理机构应将其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在相关企业补充履行年报义务后,电信管 理机构在公示一次后可将其从不良名单中移出。 6、相关要求各企业要提前准备年报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年报 信息。年报期间,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行政处理和信用管理。
二、操作流程 1、登陆系统
(1) 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登录 企业用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 进行事项办理。在“行政许可”找到您需要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在线办理。办 事指南支持在线下载。
(2)通过电信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登录 企业用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 进行事项办理。点击左上角统一身份认证登录输入账号密码进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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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报提交
所有表单填写完毕并保存后,才能选择提交。提交时会对所有表单数据进行校验,如果提示不能提交,请根据提示修改相应表单产生冲突的数据。提交后,年报上报状态会由“未报”变为“已报”,即年报报送成功。如果企业所持多个许可证,用户须对所有许可证进行年报填报、提交。注意:如果没有点提交,报送了数据也是未提交状态,也是未参加年报
(一)企业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已经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需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单位详细名称:企业以年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原则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凡企业名称更名,而公章暂未换的,可用旧公章代替,但必须在本栏内予以说明。凡企业有几个厂名和公章的,应该在弟一名称后填写第二厂名或第三厂名。工保密企业的“企业名称”应填报本厂的第二名称(即可公开的厂名),不得直接填写保密厂名(即企业番号)。
许可证业务种类: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类型。按照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种类填写。
许可证编号:按照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许可证编号填写。经营区域:指国家gong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增值电信企业,根据企业拥有许可证类型,分为跨地区企业和省内企业。
企业开展业务的主要应用和服务领域代码:根据企业实际开展业务种类,按照业务收入从高到低选填三项。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代码:指当地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应包括乡(区、镇、街)、村名称和门牌号。如果本企业所属的若干个车间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根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中规定的代码填写。
单位规模代码(1 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分标准执行(详见本制度附录部分),不需企业填报,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计算取得。
法定代表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如有特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
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企业填写本栏“企业开业时间”时应注意:①筹建企业免填;②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醉早开业时间;③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的醉早开业时间填写;④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⑤与外方(含港、澳、台)合资企
业,按合资企业所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软件企业
为划分对象。根据资产组织形式,企业(单位)组织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①内资企业:是指国内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独资、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伙等形式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内资企业。
A、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B、集体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C、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D、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E、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除以上国家独资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F、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G、私营企业:是指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H、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②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A、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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