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2版清单》涉及冲突业务的相关事项,申请机构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申请机构自身不得从事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该等关联方从事该冲突业务的相关文件;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Zui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Zui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