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到上海进口清关|进口油漆代理委托报关手续【贸易破冰】——我司上海卓鹰提供海外提供|空运海运|进口清关|进口报关|代理报关|清关代理|进口货代|进口代理|外贸代理|国内派送|保税仓储服务,是靠谱的上海报关公司|上海清关公司|上海货代公司|上海保税仓储公司|进口清关放心托付之一。
上海卓鹰,专业从事进出口代理,进口代理,出口代理,进出口报关、报检,货运代理及仓储配送服务等一站式全程物流服务及相关关务的公司。卓鹰始终秉承全心全意为的宗旨。利用丰富的业务,良好的物流及与各个部门的良好工作关系,为客户选择优质的操作,用较快的速度,适当的费用,顺利完成客户的委托。上海卓鹰还提供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贸易,帮助更多的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更快更好的熟悉我国的进出口业务流程及相关法规政策为各自的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顺利航行。与上海卓鹰有过良好合作的有一百多个,遍及各大洲,对各国进出口政策都有相应的了解,合作起来非常方便。

进口相关清关知识分享:
涂料,在名称为油漆。所谓涂料是涂覆在被保护或被装饰的物体表面,并能与被涂物形成牢固附着的连续薄膜,通常是以树脂、或油、或乳液为主,添加或不添加颜料、填料,添加相应助剂,用或水配制而成的。涂料是一种材料,这种材料可以用不同的施工工艺涂覆在物件表面,形成粘附牢固、具有一定强度、连续的固态薄膜。这样形成的膜通称涂膜,又称漆膜或涂层。
目前进口涂料海关已经取消进口涂料备案的,目前无需送样办理进口涂料备案书,目前根据查验布控指令,有概率有目的查验和进口涂料取样化验检测。
进口涂料和油漆有危险品和非危险品。如果是非危险品提供非危保函按照普通化工品进口即可,如果是危险品则需要提供一套危险品的申报材料,实物需要有危险品中文标签,包装需要符合危险品包装要求。
关于进口涂料油漆的归类,说一个简单的思路。
3208章的涂料不溶于水,以聚合物为基本成分,一般为溶剂型涂料。
3209章的涂料溶于水,以聚合物为基本成分,一般为水性涂料。
3210章的涂料无聚合物成分。
关于进口涂料税率:
进口涂料关税为10%
进口涂料增值税为13%
如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大于420克/升,进口消费税为4%
部分涂料国标参考:
1)GB18581-2020 木器涂料中有害
2)GB18582-2020 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
3)GB24409-2020 车辆涂料中有害的
4)GB30981-2020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
5)GB38468-2019 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
6)GB38469-2019 船舶涂料中有害
进口涉及到的大致费用:
1.海外提货费用(如需)
2.换单服务费
3.换单费
4.港建港杂THC
5.报关报检费用
6.目录外3C费用(如涉及)
7.查验费
8.拼箱仓储费(如为拼箱)
9.危申报费用(如危险品)
10.提货运输费
11.其他费用
本文《油漆到上海进口清关|进口油漆代理委托报关手续【贸易破冰】》由我司上海卓鹰报关发布,转载请声明!
我司一般操作进口的和地区如下:、、、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斯里兰卡、澳洲。新西兰、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拉脱维亚、希腊、美国、加拿大等。
知识拓展:
有关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变化
1.概念理解
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航行船舶在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货物运输工具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航行船舶为外国、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航行船舶的,应当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关于同意在(上海)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上海)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实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航行船舶开展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减免税设备使用年报的含义
根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办法》(第245号)的规定,在海关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减免税年报),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