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的收购,本质上还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除了上述提到的基金业协会对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审核通过与否的风险外,还存在一般的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若基金管理人有备案的在管基金产品,则需要评估相关产品是否涉及合规性问题,是否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兑付争议或其他潜在纠纷等,因此委托专业律师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非常有必要。
鉴于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事项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交易文件中需要设置关于交易价款的分期支付节点和条件,并就未能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的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
2.基金业协会多次重申不得卖壳,上述收购方式一旦被协会认定为卖壳的话将无法通过协会的审核。上述几种收购方式,从审核难易程度方面考量,建议采用第三种方式,收购方先参股,股权变更完成1年以后再办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通过协会审核的可能性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