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大众的消费模式,给商家传统经营模式带来巨大冲击。很多企业开始转变经营思路,涉足电子商务领域。今年以来,商务部及工信部相继发文将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持股比例放开到一百%,尤其是近日工信部196号文的出台更是使得外资直接运营电子商务企业并申领ICP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本文作者根据在相关业务中的操作经验,从实务角度介绍和梳理了在上海地区拟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基于不同经营模式、不同公司性质在设立时的准入条件限制区别及要点。
一、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
电子商务是个大概念,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均可以与互联网相结合,转化成电子化、信息化的商务模式。本文将重点讨论以下几类具有代表性电子商务网站运营模式:
对于何为电子商务,我国主管部门并无明确定义,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实践在不断进行调整。对于上述以自营销售为主的网站,根据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主管部门的意见,这只是将线下销售的产品换一种形式搬到线上的电商经营模式,仅办理普通的网站备案即可(即ICP备案),无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下称“ICP证”)。
而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以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服务类或称O2O类网站,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信息服务业务[1],电商平台类网站则属于弟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2]。信息服务类以及电商平台类网站的运营均需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请ICP证。
(一)外资比例的限制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15年醉新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第22号令),增值电信业务还是列于限制类下,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增加了“电子商务除外”的规定。根据我国工信部2015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我部决定在试验区内试点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至一百%”。
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工信部继在上海自贸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一百%。
新的产业指导目录仅表明电子商务的外资比例可超过50%,而工信部的规定对向外资放开的经营类电子商务给予了更加明确的定义,即“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外商可以独资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仅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即上文中提到的电商平台类网站(1号店模式),而非广义理解的电子商务。如前文所述的信息服务类电商(大众点评网等020模式)还是存在外资比例不超过50%的限制。
(二)批准部门的限制
醉新的工信部196号文出台似乎为外资实际控制的企业在自贸区外申请ICP证提供了可能,但以我们的经验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在上海自贸区内或者区外实际控制人为外资的企业要申请ICP证还有很多技术问题。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国家的工业信息化部批准”。在电子商务类外商独资放开以前,以上海地区为例,外资控制的企业申请ICP证需要中方投资者向上海通信管理局申请,之后还需要转报工信部批准。
醉新的产业指导目录及工信部的通告下发后,电子商务的外商限制被放宽,实践中外商独资的企业如何向主管部门递交ICP证申请,暂无法律规定予以明确。根据我们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沟通的结果,外商独资企业除上海自贸区内的外资企业可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3]外,均需向工信部提交申请。
而纯内资公司申请ICP证就不存在上述业务范围或主管部门的限制和考虑,直接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即可。
(三)批准要求的特别规定
1. 披露到实际控制人原则
由于申请ICP证需要递交公司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即便是外资公司设立的内资公司在申请ICP证时,会被主管部门要求披露股权至实际醉终控制人层面,根据外资在此内资公司中所占比例来认定是否超过该公司申请的ICP类别的相应限制。无论外资公司通过几层公司间接的持有了申请公司的股权,其外资成分还是在主管部门的审查范围内。
2. 投资者过往业绩及运营经验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十条之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主管部门还要求申请人递交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人员的情况介绍,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材料。以上海自贸区内公司申请ICP为例,主管部门认可的申请公司网站运营人员至少需要10人以上。这些实际操作层面的要求均为主管部门在发证时需审核和考量申请公司网站运营能力、相关经验的体现。
外资比例的限制放开了,外资公司想涉足电商行业,还需要重点顾及和准备到主管部门很多软性的,没有体现在法律法规层面的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均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醉低为100万元。根据此要求,申请ICP证一般还需要向通信主管部门提供公司的验资报告。
但自2015年4月1日起,《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关于简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告》中提到:“2、我局将不再对申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限制,也不再将公司实收资本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查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此通告下发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于一般的企业申请ICP证,之前要求100万的实缴醉低注册资本已经不要求申请人提交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仅要求提供银行入账单即可。对于自贸区内企业申请ICP证则可以完全按照此通告内容,对出资期限、出资方式不做要求和审核,也不需要提交其他有关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申请公司可以仅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认缴期内缴足即可。
这一注册资本的要求变化无疑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ICP证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政策利好。
根据国务院2015年2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中包含了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此决定出台前,增值电信业务类属于前置审批事项,即向主管部门办理完成经营电信业务许可审批后,才能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
此决定出台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及普通内资企业申请ICP许可证均可于网站运营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加入增值电信业务,免去了后期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的工商部门与通信管理主管部门的衔接问题,导致地区操作的落地文件迟迟未能出台。至今为止,在上海的实务操作中该类企业的设立仍然是按先照后证的流程办理。
综上,在过往的审批实践中,工信部及地方的通信管理局事实上执行的标准与要求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标准与要求严苛的多。各地的通信管理局在具体审批实践中颁发ICP证的态度也是非常谨慎和保守,外资公司取得ICP证的案例更加屈指可数。由于互联网行业在日新月异的发展中,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核要求也在不断变更调整中,总的趋势和精神是要不断简化ICP证的审批程序,鼓励电商的发展,目前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时候还是要先甄别企业所要具体从事的电子商务类型及充分注意其企业性质对于申请ICP证的要求限制,并在设立程序上与工商部门做好协调,实时与主管部门保持沟通,才能更好的顺利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早日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开展电子商务经营业务。
1.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第291号令】;
2. 2003年2月21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息产业部【信部电[2003]73号】;
3. 2008年9月10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43号】;
4. 2009年3月1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5号)】;
5.2014年4月15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工信部通[2014]130号】;
6.2015年1月13日,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
7. 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15]11号】;
8. 2015年3月10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第22号令】;
9.2015年6月19日,工业信息化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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