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运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国投资电信企业的外商关键投资人理应合乎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申请的大国或是地域获得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
(三)有和从业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资金投入工作人员;
(四)有从业基础电信业务良好的销售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述所指外国投资电信企业的外商关键投资人,指的是在外商整体投资人中注资金额多并占整体外商投资人注资总额的30%以上出资人。
第2条 运营电信增值业务的外国投资电信企业的外商关键投资人应具有运营电信增值业务良好的销售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3条 外国投资电信企业运营跨境电商电信增值业务,务必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机构准许,并且通过国务院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机构批准成立国际电信进出口局开展。
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