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走逃没报税,我的发票还能抵扣吗?

2024-12-23 10:30 180.158.50.182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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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近期,长江公司(化名)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上半年收到黄河公司一张发票,黄河公司已经走逃且未报税。这张发票不能用于计税,并且要接受税务调查,视具体情形作下一步处理。是不是只要上游走逃不报税,下游发票就不能用,甚至上游违法、下游也要承担责任呢?这要区分具体情况来看,其中关键在于“三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一致”。
  一、可以证明三流一致
  如果上述二公司之间确实发生了货物交易,资金已经支付,发票票面内容与实际业务完全相符,则长江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事实,此发票其实并无问题,仍可正常入账并依法用于计税(抵扣增值税、在所得税前扣除等)。
  长江公司需要提供证据包括:
  证明资金流:
  (1)银行单据
  (2)资金流水。(注意:现金支付、兑汇票通常会被重点关注)
  证明货物流:
  (1)购货合同或者协议
  (2)运输单据及运费支付凭证
  (3)入库单据、领用单据、领用项目合同或者协议等
  证明发票流:
  发票联、抵扣联
  需要提醒会计们的是:
  如果上述款项尚未支付,本身并不构成“三流不一致”、资金流不真实的理由。但需要提供尚未支付原因证据,比如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付款期限未到、货物存在瑕疵尚处于沟通之中、本公司资金困难(可以用银行流水证明)、二公司定期对账单据等。
  二、有实际交易的第三方开票
  我们延伸一下这个案子:假设长江公司工地建设过程中,对于部分货物可以采取现场购货方式。
  某天,有人拉了一批货物来,自称是“黄河公司”的(其实不是);双方讲好价,就把货物留下了。长江公司索取发票,“黄河公司”的人就提供了黄河公司开具发票(其实是从黄河公司买票)。
  (一)发票方面
  这种情况就是俗称“三方票”。对于长江公司来讲,三流俱全,本无问题。关键在于是否“不知情”;只要长江公司能够提供上述证据,合理证明本公司就是以为货出自黄河公司,款项也付给黄河公司(这个很重要;如果付到其他账户,就说不清了。如果付到黄河公司账户,对方如何操作,则与本公司无关),发票也是黄河公司开具,自然符合逻辑。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行政处理“优势证据”规则),如果“本公司确实不知情”,则通常不会被认定“发票违法”。
  (二)财政扶持方面
  当然,这种“三方票”的情形,对方肯定违法;也就是说,这张发票确实不能用了。长江公司如果能够联系到真正的销售方(就是实际送货的人),由真正销货方为本公司补开发票;则补开发票可正常入账并依法用于计税。如果不能补开发票,则产生财政扶持方面的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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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1日
法定代表人宋蒙蒙
注册资本100
主营产品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财务咨询,工商年检,汇算清缴,增资验资,迁移注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业务;公章刻制;证券财务顾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税务服务;财务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上海公司工商财税服务:公司注册(内资外资,香港公司注册),工商注册,财务咨询,税务咨询,财税疑难,异常解除,代理记账!申请一般纳税人,企业变更,注销!劳务派遣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人力资源许可证,疑难查名,监控,执照加急,股权基金公司,集团企业,合伙企业。1、公司注册:全市通办、内资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集团公司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公司、分支机构办理、提供注册地址2、公司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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