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每月20号才发上月工资的风险提醒,已有企业赔了50000多
想必每一个职场人,在工作中开心的日子就是发工资的那天了,毕竟在当代社会生活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谁不是期待着发薪续命呢!
对于很多工薪族来说,工资发了就要去还房贷、车贷,还要交房租、水电等等,于是这个发薪的日子就很关键了,它决定着你一切生活支付的规划。
近就有一则关于发薪时间的矛盾冲突事件被推上热搜。
事情是这样的,莫某系深圳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号,但实际上,近一段时间每月工资卡到账的那几乎都是25、26号,严重影响了莫某的个人生活。于是,他便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4万元。
终经过一审、二审,还有高法院的裁定,法院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对此,大多数网友都表示:“这不是活该吗?依法依规办事,没什么可说的。”
说到这,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了,好多公司都是20号,甚至25号发工资,他们都算违法了吗?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跟莫某一样控告公司索要赔偿呢?
超过20号发工资就是违法吗?
其实这件事需要根据实际地区具体情况来分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这里,劳动法只是强调了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对具体的支付时间做出规定;在部分地区,工资支付条例里明确规定了支付时间,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深圳。
《深圳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但长不得超过15日。
也就是说,如果以一个自然月为工资支付周期,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该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20日发放工资已经违反了地方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在劳动法中还有这么一项,《工资支付规定》补充规定第4项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也就是各地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的地区,主要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日期为准,二十几号发工资也是可行的。
在此案中,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20号发放工资,同样也是违法的,综合来讲,无论从哪个角度,该公司的做法都属于拖欠工资,是违法的。
各位企业管理者,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去故意拖欠员工薪资,知法犯法,只会为自己和企业带来更大的危害。
小小的工资发放,要解决的问题其实挺多的,稍不注意就容易带来法律风险,后给大家提供两个解决发薪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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