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起,各单位办理《演出经纪人审核证明》只需要提供电子版材料,不接收纸质材料,提交后需等待3-5个工作日左右时间进行资料审核,通过审核后协会将顺丰快递寄出《演出经纪人审核证明》,《演出经纪人审核证明》自出具后有效期20天,请提前规划好时间。 请把以下资料原件扫描后通过邮件发送到协会邮箱,并在邮件内注明快递收件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文件寄出。 1演出经纪机构聘请的三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原件扫描 2 所聘请经纪人员的身份证 原件扫描 3所聘3位经纪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扫描,如果其中经纪证中含有法人代表,则法人只需提供《公司章程》原件扫描(注:经纪人员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距即日须有一年以上,否则需要重新签注。)4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扫描 5 提供社保流水记录(近两个月以上),经纪人员购买社保的单位须和办理单位一致。 6公司登记地区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所在的区文旅局全称。
一、严格资质管理,强化演出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演出经纪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11〕56号)有关要求,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属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载明“演出票务”。(二)演出举办单位除自行经营演出票务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本单位营业性演出门票。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应当取得演出举办单位授权。取得授权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演出票务经营资质的机构代售演出门票。未经委托或授权,演出票务经营单位不得经营营业性演出门票。举办大型演唱会的,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在提交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时,向公安部门一并提交演出票务销售方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公安部门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按照票务销售方案进行售票。(三)为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提供宣传推广、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在其平台上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票务经营单位资质及相关营业性演出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提供服务,不得为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提供服务,不得为机构和个人倒卖门票、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者赠票提供服务。 二、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预售或者销售演出门票前,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不得预售或销售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演出门票。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五)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经公安部门批准,全场可售门票数量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明示相应区域并予以说明。(六)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在销售演出门票时,应当明示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信息,涉及举办演唱会的,还应当明示主要演员或团体及相应低曲目数量;应当公布全场可售门票总张数、不同座位区域票价,实时公示已售、待售区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公平交易。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留存演出门票销售记录(包括销售时间、购买账号等信息)及相关合同6个月备查。 三、加强重点演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七)文化行政部门要将社会关注度高、票务供需紧张的营业性演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前进行研判,对有炒票等潜在问题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问题发生。发现在票务经营中有违规苗头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约谈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依法处置,并视情将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列入文化市场警示名单或黑名单予以信用警示或惩戒。(八)鼓励各地探索对重点营业性演出门票销售实行实名制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演出票务管理平台,与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票务系统进行对接,实施实时在线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出行业倡议,共同抵制高票价、豪华消费等行为。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对虚抬票价、恶意炒作的行为予以揭露。 四、加大执法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九)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违法违规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执法力度。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票务代理、预售、销售业务的,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预售、销售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未经演出举办单位授权,擅自预售、销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不明示信息、不落实平台责任的,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七)项、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十)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由文化部门牵头,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演出票务执法协作机制。对有捂票囤票、炒作票价、虚假宣传、倒票等违规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抄告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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