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现在已经三证合一了,也不代表工商登记完成就不用了管税务登记了,三证合一是政府为了提速增效做出的决定,有其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主体
《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第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二、现有的对税务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