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报:申请单位申报,并递交有关材料(材料要求见后)。
二、登记:对属我所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
三、受理:经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办证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审查:卫生监督所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派出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经办科室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1、符合规定的,作出拟批准的决定;
2、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由办证科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来办证科办理有关手续。
审批、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发证的决定;市卫生监督机构(办证科)在接到批准发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不上门领取的,由市卫生监督所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