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许人应明示其与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规定被特许人应以显著方式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如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被特许人应向消费者明示其真实姓名、标记、有效联系方式和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法律赋予消费者以知情权,作为相对方的经营者即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具体列举了知情权的内容,即“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作为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主体,《消法》未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将其自身情况告知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十九条中规定了经营者对自身基本情况的明示义务,即经营者应以消费者易于识别的方式明示其真实名称、标记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对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被特许人),除应标明经营者信息外,还应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名称和标记。
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的法律责任假设,在上述案例中Y公司违反的是《条例》中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如,作为特许人的Y公司不是企业(《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致使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存在夸大经营资源等情形,致使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的,此时,Y公司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为:1. 返还财产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应恢复到未订立合的状况,无论接受财产的特许人或被特许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在上述案件中,如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双方对于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如李某交付的加盟金、保证金等费用,Y公司提供的产品、设备,均享有返还请求权。在实务中,特许经营模式中可能存在无形财产的交付情形,如注册商标、专利权的使用许可等,在此种情形时因无法返还,可能需要折价补偿给对方当事人。2. 损害赔偿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特许人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包括: (1)订立合同的费用,如被特许人前往特许人经营地考察、赴签约地签约所支付的交通费、通讯费等; (2)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实际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如被特许人为了受领标的物所预付的仓储费用,被特许人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所支出的广告费、装修费、员工工资、租金等。被特许人因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受到了行政处罚,特许人对此有过错的,可能需要对罚金进行赔偿。 结语:上述分析可见,特许人某些条件上的一些欠缺,未必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具体需看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但在面对又“精”又“抠”的被特许人时,特许人务必提高警惕,有必要提前建立完善的合规经营体系,并在签订合同前如实告知经营风险,实现特许经营模式下的高效益,也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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