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备案证明。
第五条卫生备案证明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组织)地址、经营范围、卫生备案证明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其中(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项目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内容一致,(单位、组织)地址按经营单位实际地址填写。卫生备案证明号格式为:(沪或区县简称)卫二水备字〔年份〕第号,采用统一编号。卫生备案证明及有关文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凡取得卫生备案证明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卫生备案证明核准的内容进行操作;要求变更备案证明事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