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不做年报有什么罚款?

2025-01-18 18:31 140.206.72.6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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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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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备案后不按照规定年报的责任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zui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这里的所谓情节严重,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多次责令仍拒不申报、申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等情形。本条规定中所谓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对于违反本条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在管辖主体资格上原则适用二级管辖,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特许人违规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的责任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对于特许人违反本条规定之行为,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选择对特许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罚款与公告合并适用。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特许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恶意收取特许经营费用、严重超额收取特许经营费用等情形。

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往往会依靠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民事法律主体加以完成,比如受许人在很多情况下会投资或控制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由其履行本应由受许人履行的合同义务,这些法律主体即特许经营法律主体中的第三人。(一)特许人根据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特许经营的定义,可以这样定义“特许人”,即特许人指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将自己的特许权组合有偿授予受许人使用的适格法律主体。从特许人的管理职能的角度看,特许人又称为“总部”,统一领导各受许人的经营活动。相对于各加盟商,特许人往往又被冠以“盟主”的称号,意指其在业界实力强大、足以领导其他加盟商共同开拓市场、扩大经营。由于特许人在整个特许经营活动的核心和主导地位,对于特许人的资格应予以特别限制。在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中,从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到商务部2004年12月公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zui新适用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都对特许人的资格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应于加入WTO3年后,即2004年12月11日将特许经营行业向外资开放。为此,商务部于2004年4月公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特许经营属于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经营活动之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当然也必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