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领域的注册商标引起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大全
一、“闯入”特许领域的注册商标现象及成因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或者服务领域,根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其市场准入需要通过国家特定机关的严格审核,并具备一定的主体资zhi或者资格,如设立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律师事务所等即属于这种情形:特许行业领域情形1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方可经营。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情形2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情形3在法律服务行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其名称由批准机关核定。名称的核定机关是批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以上这些采取行政许可制度的行业及服务领域,统称“特许领域”。根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特许领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但是,随着《商标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多次修改,商标注册申请在主体、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及形式越来越宽松和自由。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变更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注册的“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的限制规定也放开了,而且“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申请人可以自由指定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局不再审查审查注册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具备其商标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所需的经营资zhi质或者资格。于是,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申请人可以在不具备从事“特许领域”相关的资zhi或者资格,而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这种现象可称为“闯入”特许领域的商标注册,其核准注册的商标称之为“闯入”特许领域的注册商标。“闯入”特许领域的商标注册的成因很多。其一,我国商事改革后,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设立采取“先照后证”的方式。企业为了防止企业字号被他人抢注,在获得某一特许领域的批准或许可前在相应的类别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暂无进入某一特许领域的计划,只是事先进行商标注册,为自己保留在特许领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二,有商标注册人以某一实际使用商标为进行注册同时,将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同样的类别进行注册,以扩大对实际使用的商标的保护。其三,有的商标申请人在包括“特许领域”的众多类别无合理理由大量注册商标,不是为了商标实际使用,而且为了囤积商标,用于商标转让,或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基础起诉其他商标实际使用者侵权获得赔偿,或限制在先使用商标的竞争者使用该注册商标,等等。于是,在商标注册和商标实际使用之间,便经常发生“脱节象”,即商标注册人并没有在所注册的所有类别中都实际使用商标。对于那些没有实际使用的类别,在商标被撤销前,他人仍然不可以在该类别上使用与该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对此,商标法未予以禁止,zui高人民法院在既有判决上也持开放观点。“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并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一旦商标获得注册,商标法即为商标权人预留了使用的空间。在注册商标存续期间,即使商标权人未实际使用,不存在现实的市场混淆,也不允许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或者标识,否则会导致商标法为商标权人预留的使用空间受到侵害。”(参见zui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侵害“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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