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决策层有建分公司的决议,到建分公司的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名称预登记(要特别提醒的是此时“名称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后面“分公司设立申请表”所填内容要一致,不然就非常麻烦了,这是新新的规定)
2、准备好材料:母公司章程与执照复印件(别忘了加盖公章)、法人委托书(要有委托事项与权限,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件与身份证信息;
3、分公司场地证明(自有房要有产权证,租赁房要有租赁合同,非城镇用房要有指定政府的证明);
4、经营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过母公司就可以,但你作为分公司(不能独立核算),不具备资质条件,如果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证经营的项目,你分公司不能与母公司一样的经营范围,你的经营范围只能是“为母公司承接业务”,
5、后提醒一点:分公司设立后,你要持分公司执照到母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去备案 ;
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工商机关制式表格);
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或由全体董事签署的董事会有关决定(设立分公司及任命该分公司负责人等事项的会议纪要);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印章)以及公司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4、住所使用证明:
(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出租方出具的有效使用证明,涉及改变公房用途的须提交公房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经营场所属军队产权的须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3)以借用、受赠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注明使用期限的借用或赠与证明原件以及出借、赠与方合法用房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文件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由登记部门决定。
(4)其他类别经营场所证明的合法与否由市工商局书面认定。
(5)作为经营场所的建筑物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6)住所应经工商所勘察。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