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一)新设立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个人),应当申领证。
(二)持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个人),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卫生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应申请注销后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的说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申办材料申领新证
1.《上海市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5.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清单;
7.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微小气候)卫生检测报告。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