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如下: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资质;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产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客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文化产品;
3.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收音机等客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文化产品。
以上所指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包括:(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
(2)将音乐娱乐、艺术品、表演、演出、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艺术品、演出、艺术品、演出、演出、艺术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3.将音乐娱乐、艺术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演出、艺术品、演出、艺术品、动画等传统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网络文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