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年报的目的是什么?应该如何提交年报?
特许经营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该行为的变动直接关系到品牌的建设与稳定,也直接影响到商务主管部门对该领域的情况掌握,为了保护被特许人根本利益,促进和引导特许人的品牌建设,《条例》规定了特许人的年报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特许人应该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
如何理解特许经营备案的性质
《条例》规定备案是事后的告知性备案,属于形式审查范畴,不是前置性资格审查,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促使特许人备案,将特许人信息予以公告,拟通过公众监督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障其健康发展
商务主管部门可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一)特许人不具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行为。
(二)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八条办理备案行为。
(三)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进行费用说明和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
(四)特许人没有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披露与合法的经营状况评估如何区别
对于《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第二款和第六条的理解应该从以下方面把握:信息披露是特许人对于潜在的被特许人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必要程序,推广、宣传手册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出的,因此特许人在此阶段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不能理解为广告宣传的过程就是在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条例》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活动收益内容”不是指含有收益的“经营状态评估情况”,而是指直接的用于吸引加盟的收益推算;
推广、宣传中的利润分析、投资、收益等都是特许人自行制作的;而信息披露是特许人根据客观上存在的被特许人的实际投资、资产负债等经营状况制作的;
特许人在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但是《条例》并不禁止特许人对投资预测进行宣传;而《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经营状况评估情况”不仅包括投资和收益,还应该包括全部的被特许人,至少是不同区域、不同级别的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的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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