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不等于"一家经营"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加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案例介绍:
李某与吴江一家快递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加盟协议一份,约定由快递公司授权李某使用该公司代理的快递品牌,在吴江运西开发区这一特许经营的范围内从事快递有关业务,协议还约定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为开展业务,李某特意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在经营过程中,李某发现在其特许经营的范围内,包括自己共有三人在从事同一品牌的业务。他就以快递公司授权的特许经营缺乏唯一性,即其本人并非授权区域内的du家代理为由要求终止协议。双方经协商,随即解除了加盟协议,快递公司退还李某的加盟保证金1万元。
此后,李某将所购的汽车转让,损失差价8000多元。为此,他将快递公司诉上法庭,要求赔偿上述损失和相应的快递业务收益。而快递公司则认为,协议中并未约定特许经营的唯一性,也未划定具体的经营区域。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只做了三天,就擅自停止了该区域的投递工作,并未提出任何书面申请,已经违反了退出代理区域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的约定。事后,考虑到实际情况,仍然退还了原告的1万元保证金,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加盟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加盟协议仅授权原告可以被告所代理品牌名义在吴江运西开发区从事快递业务,并未约定原告为该区域的du家经营者。原告以被告的授权并非du家代理为由要求赔偿违约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防止特许经营欺诈,你必备的法律知识~
6、“两店一年”条件张冠李戴
一些特许经营企业并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却宣称“经营多年,全国多家直营店”。还有一些企业不是只从事一项特许经营活动,而是在从事多项特许经营活动,在其经营的所有特许体系中均宣称其符合“两店一年”要求。
7、产品以次充好,偷梁换柱
一些特许经营企业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往往以次充好,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或者偷梁换柱,加盟时向加盟商展示物美价廉的产品,加盟后则发送质次价高的产品。
8、低价吸引,无货供应
一些特许经营企业为了吸引加盟商加盟,往往推出一些超低价的特价产品,但加盟商加盟后,往往被告知“特价产品供不应求、暂时无货”。
9、无理假设,夸大加盟收益
一些特许经营企业为了吸引加盟商加盟,会假设多种不切实际的盈利情况,从而夸大加盟后的预期收益。
针对这些欺诈招数,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进行防范呢?
防骗小窍门
1、被特许人可以登录商务部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商标局和专利局等政府网站查询特许人的特许经营备案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商标或专利等权利信息,了解特许人的相关资zhi。
2、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或者向已经加盟的其他被特许人了解特许经营企业和特许项目的相关情况。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