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单证册制度适用的货物是“暂时进口货物”,不是贸易标的货物。贸易性质的货物,无论是进出口、来料加工、三来一补还是易货贸易等其他贸易方式货物,都不适用于ATA单证册。广义上讲,ATA单证册制度可以适用于任何货物,包括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附约A和C除外)中规定的货物以及将来新增附约中的货物。狭义上讲,针对某一个实施ATA单证册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而言,该国或地区ATA单证册制度的适用范围指的是该国或地区作为进口方时接受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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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进口目的划分,适用于ATA单证册的货物有以下几类:
1、在各类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国际会议及类似活动上陈列或使用的物品;
2、以寻求境外供货订单为目的向客户展示或演示的商业样品;
3、各类人员使用的设备,例如赴境外报道、录制节目、摄制影片所需的出版、音像广播、摄影设备;赴境外安装、调试机器所需的各种测量仪器;医务人员所需的医疗器械;演员、乐团、剧团所需的演出服装、道具等;
4、用于货物内外包裹、或用于货物卷绕、系缚及其他目的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包装物品;
5、海员在履行海上任务时使用的物品,包括文化、体育、休养、宗教或体育活动的用品;
6、用于科学研究和教育的的仪器装置、设备及其配件等;
7、用于教学或职业培训的各种设置、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等;
8、各类私人车辆;
9、私用航空器和游艇;
10、各种促进旅游的宣传物品、小礼品、音像制品等;
11、货运集装箱;
12、各类商用车辆。
不适用于ATA单证册的货物一般有:
易腐烂或易消耗的物品;
以销售为进口目的的货物;
打算赠送的货物;
以加工或维修为进口目的的货物;
用于工业制造、货物包装(手工工具除外)、资源开发、建筑物的建造与维修、挖掘及类似工程所需的设备。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担保符合我会有关文件要求。
1、 担保形式为押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贸促会认可的书面;
2、担保金额按我会的《担保费率表》计算,以总清单总为基数,以前往国家担保费率为比率计算。当一份单证册在前往多个国家(包括过境国)时,按照这几个国家中*高的那个国家来确定担保费率;
3、 他人为申请人代交担保押金时须出具资金使用说明。
4、 保函的内容必须是总会规定的格式条款,并确认其真实有效性。如与支行或信用社出具的保函须经总会认可;
5、 书面的内容必须是总会规定的格式条款,该书面已经获得总会确认;
6、 对于例外担保情况,须事先请示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