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将全面获得合法身份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都比较模糊,一直没有形成规范和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大量的私募基金游走在合法合不合法的“灰色地带”。之前证监会《征求意见稿》曾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才需要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在“国务院版”《条例》“登记备案”一章中,明确指出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报送相关基本信息。此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该根据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可见,未来私募机构或许需要获得“许可”之后才能运行。
2、募资规范,合格投资者门槛或提升
关于私募基金中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此前证监会《征求意见稿》要求,“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即可视为合格投资者。而日前,“国务院版”《条例》第三章“资金募集”就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推广等行为进行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规定尚未出台,但预计合格投资者要求将高于目前传统信托通道的阳光私募。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应满足的要求包括: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这将使合格投资者门槛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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