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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办法》对植物源性中药材和动物源性中药材提出海关要求。以上两种中药材是指植物、动物的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进口的中药材以国内稀缺和贵细品种为主。
进口药材注入:
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体系评估与、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目前,我国已准予91个、地区的上百种中药材,企业可在—动植物检疫司—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
进口动物源性中药材以及部分植物源性中药材需要提前办理检疫审批申请,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药材的相关要求
(一)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体系评估与、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企业可在中的“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里查询准予进药材种类及输出地区名录。
(二)进口动物源性中药材以及部分植物源性中药材需要提前办理检疫审批申请,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我国对中药材进口实施口岸,中药材应当从批准的进口口岸或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进口。详细口岸名单可在局网站查阅。
进药材清关之前需要办理《进口通关单》需提供的资料:
1、进口药材报验单原件
2、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3、产地证明复印件
4、药材及来源
5、装箱单、提运单和复印件
6、经其他(地区)转口的进口药材,应当提交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
进口药材海关申报手续:
输出或者地区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检疫证书;
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
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进药材也应符合部门的相关要求,部门按其职责对进口药材实施检验并签发《进口通关单》。
注意:无输出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进口药材现场海关查验要求:
进口口岸海关按照指令对进口药材实施现场查验,根据货证一致性、包装及铺垫材料、药材有无变质、是否携带有害生物、有无携带禁止进境物等情况进行合格评定。
进口药材的合规判定: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企业存放、加工。
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以上就是对(进口药材报关行明智选我们,进口物流方案设计执行)的一些浅析,感谢阅读!本文《进口药材报关行明智选我们,进口物流方案设计执行》由我司上海卓鹰报关发布,转载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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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海关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
包括以下:来料料件内销、来料成品转减免、进料料件内销、进料成品转减免、进料边角料内销、来料边角料内销。
一、定义与代码
(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是指经营企业来料、进料加工中产生的剩余料件或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经批准转为国内销售,不再加工复出口,包括海关事后发现有关企业擅自转内销并准予补办进口手续的货物。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代码“0245”,简称“来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代码“0644”,简称“进料料件内销”。
(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减免是指来料、进料加工成品在境内销售给凭征免税证明进口货物的企业。
来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的代码为“0345”,简称“来料成品转减免”。
进料加工成品转减免的代码为“0744”,简称“进料成品转减免”。
(三)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是指经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来料、进料加工中有形损耗产生的、仍有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副产品。
来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的代码为“0845”,简称“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边角料转内销的代码为“0844”,简称“进料边角料内销”。
二、适用范围
(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适用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2.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经营业务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生产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中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5.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以下情况不适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转内销的:
1.特定企业以加工贸易的进口炼制成品油,小返销出境而供应,其为“进料以产”(0642)。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其为“保税区进料料件”(0544)、“保税区来料料件”(0545)。
3.企业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按或违规处理的。
清关知识每日学:
不作价设备解除:
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
企业不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等纸质单证,通过申报为“BBBB”的设备解除专用保税核注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设备解除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企业如有需要,可自行打印解除证明。
期限未满的不作价设备:
由企业根据现有规定办理复运出境或内销手续。
1.退运出境。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的,由主管海关核准,企业可将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
2.内销征税。不将设备退运出境的,应办理机电产品进口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如涉及进口许可的,需提交相关许可,并应当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征收关税后办理解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