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类产品进口报关公司
五类进口设备快速通关技巧(旧机电产品、3C产品、能效标识产品、特种设备和成套设备)
01 当下现状
随着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进出口贸易的便利化,企业产品更新换代需要进口生产设备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办理进口设备的时候,如果事前考虑不周,进口设备被退运或者等待办理相关证件材料压港10天至1个月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但给企业造成许多经济损失,还耽误了宝贵的生产时间,在此提出几点常见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02 五类典型设备
01
旧机电产品
02
强制性认证产品
03
能效标识产品
04
特种设备
05
成套设备
03 五类典型设备通关注意事项
一、旧机电产品
如果需要进口的生产设备是旧机电产品,或者部分属于旧机电产品,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要求,区分要进口设备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由进口中的哪一类型,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145号公告公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列入《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列入《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收用货单位必须在设备装运前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为便于收用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收用货单位因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流程不熟悉而造成的困难,收用货单位在旧机电产品进口前,可以通过“进口旧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录入产品信息,平台将自动对产品的监管措施进行判别。
不然若属于禁止进口的,进口设备运输到口岸也将做退运处理;属于限制进口的,未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同样需要做退运处理,在海关总署授权的检验机构做出装运前检验合格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后,才能重新进口。
二、 强制性认证产品
要进口的生产设备中含有电焊机、电动工具、小功率电动机、电线电缆、低压电器等(详见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17年HS编码对应参考表的公告(2017年第20号)共21大类137种品)产品的,则需要通过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3C认证证书才能正常通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对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汽车座椅安全带”等11类汽车零部件,可凭企业《自我声明》先将货物提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录《免办证明》即可。
三、 能效标识产品
进口设备中含有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电力变压器等(目前已十五批共42大类)产品的,需要加贴我国能效标识才能正常进口。
对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人提供《企业声明》以及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六)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八)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四、特种设备
进口设备中含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详见2014年发布的《质检总局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特种设备目录共9类148种)属于特种设备,需要外商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才能正常进口。其中:
(一)锅炉、压力容器提供产品制造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锅炉,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30L,且额定蒸汽压力≥0.1MPa(表压,下同)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范围规定为高工作压力≥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和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大几何尺寸)≥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二)电梯、起重机提供产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3t(或额定起重力矩≥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层数≥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五、成套设备
要进口的生产设备属于“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备(含工程项目和介绍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或“能生产、制造、加工转换某种能源、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系列机械电气设备或为某一整体目的服务而配套的由机械电气设备构成的系统”。其中之一的都是成套设备,不管上述设备的海关代码是否为法检,作为成套设备就是法检产品。
进口设备通关申报注意事项:
要进口的生产设备是旧机电产品,或者部分属于旧机电产品,在通关申报时,必须在“申请货物”栏目相关产品后面注明为“(旧)”的属性;
要进口的生产设备中含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在通关申报填写“货物属性”项目时必须选择“3C目录内”;
要进口的生产设备属于成套设备,在通关申报填写“货物属性”项目时必须选择“成套设备”;
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口设备企业进行罚款及其它相应行政处罚。
在通关申报填写“所需单证”项目时选择“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请出具)”,为日后短少索赔或设备质保期内享受的正当权益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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