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上海私募基金公司基金会的标准和要求?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1.提供一名正式法人代表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基金会需要的材料;
2.提供一份基金会章程; 3.设立一家基金会,应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证书》复印件;(2)章程修正案,须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5.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年度工作报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申请、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基金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如果基金会是在国外成立,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境外基金会代表处的证明文件;4.若基金会是在境内成立,还需提供中国境内(指大陆地区)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若基金会是在香港或澳门地区成立时,还需提供《香港/澳门基金会境外募集基金注册登记表》及相关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章程)。6.若基金会是在美国或其他境外成立时,还应提供相应的国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7.如基金会是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时,还需提供《中国大陆企业登记证书》或《外国人久居留身份证》复印件,并应注明已办妥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8.若基金会是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成立时,还需提供由驻该地区的大使馆出具的“外国(地区)机构证明”的复印件。
一、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和手续: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2、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3、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4、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