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和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申报办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按照规淀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天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天以内,持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填写税务登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其补正。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天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照变更以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没有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