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数量限制: 一个公司主体对应业务种类仅可以申请一个对应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
2.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3.注册资本:不符合*低限额要求;
4.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
5.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6.申请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地不在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