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前,要先进行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填写《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并由
股东签名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向工商部
门申请企业公司名称保留,取得《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
经政府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
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需提交以下材料: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
记注册申请书: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
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批准文件: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
营业执照: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
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
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
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文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
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
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
的批件;从事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
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便可刻制公司印章。